2014 年 06 月 20 日
仲裁跟调解一样,同属于另类解决争议方式(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要了解哪一种方案较适合处理面对的争议,便需要了解当中有关细节。就以仲裁为例,要展开仲裁所须依从的程序是经常包含在仲裁协议中,意思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述明争议的一般性质即可。若然在仲裁协议中已选定仲裁规则,便必须依从该等规则。与诉讼不同之处是对于送达至海外给外方的仲裁通知,无需任何特别程序。简单快捷而无需正式手续是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两个显著优点。向海外送达令状则需花上大量金钱和时间。选择仲裁程序时,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一方只需以传真发出通知即可。
除非仲裁协议中有规定仲裁员的所需资历及/或经验,否则可委任任何人士担任仲裁员。例如被委任的不一定为律师。然而,通常曾经接受仲裁员的培训及有担任仲裁员经验者或对被争议的事件有经验者为较理想人选。事关若然争议涉及专业知识及用词,一般非该界别的人士担当仲裁员可能会较为吃力去处理。仲裁员的数目(通常是一人或三人)由仲裁协议、属本地或国际仲裁、所采用仲裁程序规则等事项而定。
其实进行仲裁并无固定程序,仲裁的程序规则属非正式的。一般而言仲裁员对仲裁程序有控制权。如仲裁协议对适用规则有所规定,仲裁员则必须遵循该等规则。如无规定,仲裁员可提出一套普遍认可的规则供双方遵循。对于本地仲裁,通常建议双方采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本地仲裁规则。至于仲裁的聆讯地点,亦没有特别的规定。双方可同意在任何方便的地点会面,例如任何一方律师的事务所,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一个普遍接受的选择,皆因收费合并提供良好的仲裁聆讯设施。
若谈到费用,与法院程序不同的是,法院不会向双方收取法官的服务费用,但仲裁员则会向双方收取费用,而收费通常按每小时计算。本地一些著名的仲裁员收费可达每小时港币5000元或以上,而平均收费是介乎港币3000元至4000元不等。在裁定费用前,仲裁员费用的中期费用款额通常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总结,相信以上一些有关仲裁的基本知识,能够令有需要的人士进一步了解。
来源:星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