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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怎样炼成的?(二)

2015 年 01 月 29 日

作者︰叶刘淑仪女士  |  来源︰明报  

上回引述《经济学人》的文章,提到英王约翰于1215年签署《大宪章》后,便与他众多敌人之一的教宗英诺森三世和解,没多久后却把《大宪章》打入冷宫。虽然如此,《大宪章》里的一些条款对于法治的发展历程极具影响力。例如,涉及到「Scutage」(兵役免除税)的条款,既是为打仗所征之税,必须经过「全国的大致同意」,在当时是极富争议性的条文。

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条文——宪章第39 章的声明: 「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other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虽然这条条文未有明确界定「law of the land」的意思,但这一项条文还是极具影响力,因为它奠定了基本的人权及产权。而且,这些文字对当时的人来说并不陌生,类似的条文也曾在1037年和1183 年的神圣罗马帝国统治期间的文件中出现过。在当时只有惯例(Customs),而无成文法(Statutes)的年代,这些文字承传了当时的传统,正正体现法治并不是白纸黑字写下来才称为法治。法治的基础是经过无数个千秋世代流传下来而衍变成惯例,之后被后人所记载成为法例,当中或经历无数的争议和修改方才成章。

《大宪章》虽在英王约翰统治下没有被重用,但每当发生权利斗争的时候,宪章总会发挥历史性的作用。在英王约翰九岁的儿子亨利三世登基后,年老的摄政王William Marshal 竭力辅佐亨利三世稳固王权,并且击退法国军队。亨利三世还主动承诺推行宪章,而并非如他父王般为了哄骗贵族。但自此之后,经过好几个世纪,《大宪章》也没有重大的发展。

直到17 世纪,正当英王查尔斯一世(及保皇党)与国会议员为君主政体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平衡发动内战时,《大宪章》再一次被引用。当时国会代表律师Sir Edward Coke借《大宪章》的条文来确定王权是受到限制的,且以其为基础来拟定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s),迫使英王查尔斯一世签署此书(既是宪法的前身)。最终,查尔斯一世被斩首,他的儿子也被流放。国会议员不仅赢得胜利,而且因长期占尽上风,宪法的发展也再没有受到其重视。除了一些激进分子在18 至19 世纪大肆宣扬《大宪章》之外,在英国也不再流行推崇此宪章。但《大宪章》却在地球的另一边——美国,重新崛起。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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