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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怎样炼成的?(三)

2015 年 02 月 01 日

作者︰叶刘淑仪女士  |  来源︰明报 

继上文提及《大宪章》在英国经历两次革命性的权力斗争后, 几个世纪内再无重大的发展。而在16 世纪,英国人越洋过海到美国建立新大陆时,Sir Edward Coke 撰写了首章Virginia Charter,维护殖民地居民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宾西法尼亚州的创始人William Penn 也在美国颁布了《大宪章》,保障殖民地居民的人权。

然而,殖民者与英国国会因纳税问题,关系日益恶化引起叛变。殖民者利用《大宪章》作为叛变的辩护工具,声称其抗争行为与之前英国国会维护《大宪章》时无异。同时,Massachusetts 众议院抗议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批评印花税法违背了《大宪章》赋予英国人的天赋人权。在1774 年,为审判英国国会的暴敛横征,各殖民地代表举行了第一次大陆会议,一起维护共同的权利和自由,希望脱离英国的管治;此声音亦反映在之后颁布的Bill of Rights条文中。但国会没有理会各殖民地代表的要求,以致触发了持续多年的战争才使北美独立。

时至今日,《大宪章》的理论在美国人心中的地位与英国相较更显崇高。不少具争议性的案例都会引用《大宪章》的条文,历代法官和律师也极力宣扬。比如说当时负责审理美国前任总统克林顿的性丑闻案的法官曾引述《大宪章》指出: 「就算是君主,也要受到上帝及法律的制裁。」在2014 年,美国首席法官John Roberts 亦曾表示美国宪法历史虽不及《大宪章》的三分之一,但在宪法框架中具体化了其基本原则。相较于英国颁发《大宪章》八百多年后,仍只有一份不成文宪法,更显现美国对《大宪章》的尊崇。最讽刺的是,《大宪章》刚诞生之时仅仅是为保护当时英国权贵的权益。但是谁会想到经历几次大革命后,当今的《大宪章》却被大众用来制衡权贵。

由此可见,一份宪章如欲历久常青,所表述的条文必须用概括性的文字表达,方才有普及的价值。而且,设定大框架才能使其在将来的任何情况下,被灵活运用。就如香港《基本法》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基本法》虽没有列明产生办法之具体细节,但正是为日后多变的环境铺路,好让后人以稳定的步伐,及根据实际情况而订立适合的办法推动民主和实行普选。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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