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0 月 29 日
上月「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研讨会上,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发表讲话,指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回归前不是,回归后也不是,以及特首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这段讲话引起社会上不少回响。在此先谈谈殖民地时代的政治制度究竟是怎样。
九七回归前的香港的确没有「三权分立」,原因是当时的殖民地政府承袭英国的体制。殖民地成立之初作为一个简单的政体,缺乏一部全面的宪法。当时港督作为英女王在香港的全权代表,依赖两份宪制文件确立其管治地位,分别是《英皇制诰》(Hong Kong Letters Patent) 及《皇室训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两份文件自一八四三年颁布以来都有随着时代演变,直至回归时被废除。
《皇室训令(1843)》的序言确立了砵甸乍(Sir Henry Pottinger)作为香港首任总督兼驻军总司令的地位,实行对整个香港的管治。
《皇室训令(1843)》的第二十四条指示总督设立行政局(Executive Council),作为香港的行政机关,由总督本人及其委任的三名成员组成。 《皇室训令(1896)》的第三条对行政局的组成有更详细的规定,由总督、副总督、驻军高级军官、布政司、律政司及财政司等官守议员组成。行政局的议程由作为主席的总督控制,但如总督拒绝接受任何议员加议程项目的书面申请,或对议员们的意见表示反对,须将其相关理由详细纪录及向英廷汇报。
至于立法机关, 《皇室训令(1843)》的第三条指示港督设立立法局(Legislative Council),连总督在内,共有四名官守议员,由总督兼任主席。 《皇室训令(1896)》的第八条指明立法局除了总督、副总督、驻军高级军官、布政司、律政司及财政司外,可另外委任不多于三名官守议员及不多于六名非官守议员。由此可见,当时立法机关并不独立于行政机关,故香港在殖民地时代确无「三权分立」的制度。两局成员有不少重叠,而且总督兼任两局主席,政府施政相对畅顺。下篇我将探讨行政立法二为一体的议会制及「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各自的利弊。
来源: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