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1 月 26 日
作者︰叶刘淑仪女士 | 来源︰香港经济日报
《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因网民强烈反对而遭搁置,政府再次进行咨询后,提出《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几经延误,新修订于上月17日恢复二读,却随即有泛民议员提出中止待续议案,并展开一轮拉布战。
其间泛民点算人数共62次,花去约13小时。中止待续议案在1月7日终被否决,但继续二读后,泛民议员依然不断要求点人数,午膳后更全部离席,以致当日再度流会,看来审议过程将很漫长。
版权修订有必要 跟上IT发展
修订版权条例有实际必要。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有别于专利、商标,版权是自动赋予给创作者的权利,毋须注册。回归前,香港作为世贸组织(WTO)前身「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的成员,于1995年世贸组织创立时成为创始成员,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议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统称为《互联网条约》,同样适用于香港。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十分重要,西方国家尤其重视,例如美国每年编写《特别301报告》,评估各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保护不力的地方进行贸易报复。香港须履行保障知识产权的国际责任,多年前已立法保障版权。是次条例修订目的是要跟上资讯科技发展的步伐。
增6豁免范畴 网民中招机会微
我任保安局局长之时,业界人士所提出的侵权投诉主要涉及影片被偷录及复制。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影音作品经串流等方式传播,不一定涉及「复制品」。因此,政府建议加入「传播权利」条文,以保障版权拥有者在数码环境下的权利。
《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审议时,网民因担心「二次创作」受限制而群起抗议。有见及此,除了2011年修订案建议豁免的三项用途(即教学以及方便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的日常运作;联线服务提供者快取处理数据;声音纪录的媒体转换)之外,2014年修订案增加了戏仿(parody)、讽刺(satire)、滑稽(caricature)、模仿(pastiche)、评论时事(commenting on current events)和引用(quotation)六个豁免范畴。网民为何仍然忧虑?
起诉门槛甚高 网民毋须过虑
坊间认为新修订草案尚有几大陷阱,例如认真翻唱、串流打机、在私人派对使用卡通角色造型的糕点及上载相关照片和录像,会否违法?因此,不少人仍把新修订案标签为「网络廿三条」。
事实上,版权条例的刑事检控门槛甚高。 2014年新修订澄清了现有的「损害性分发」及拟议的「损害性传播」的刑责,法庭判断相关行为有否构成「经济损害」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侵权物品可否被用作原作品的替代物或取代对原作品的需求,是否可让大量公众人士获取等。
至于民事责任方面,法庭根据「法不干涉琐事原则」(de minimis principle),不会受理过于琐碎的民事申索,而且申索人要证明蒙受经济损害亦不容易。市民因上述行为惹上官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言论自由产权保障 须作平衡
香港作为国际都市,在知识产权保障上须与时并进,才能够维持各国的贸易关系,而且知识产权有助激励创意,保障不足反而会打击创作意欲。版权保障和创作自由之间应有所平衡。本港版权法例订明多个豁免范畴,这「公平处理」(fair dealing)原则为英国、澳洲等多国所采用,而修订新增的豁免范畴加上现有的豁免项目,已能涵盖绝大部分「个人用户衍生内容」,为知识传播和创作提供合理空间。
法律专业人士如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及曾任《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成员的汤家骅均指出,新修订对网民的保障比现时大。谭允芝指出,草案豁免讽刺,做法比英国更宽松。有政党建议开放式豁免「公平使用」(fair use),以及豁免「个人用户衍生内容」等,但版权商认为这样做将使版权保障比现在还不如,必定反对。既然目前的修订草案在版权和自由两方面都能提供更大保障,何以不为?
来源:香港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