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监管沙盒」:推动金融科技的试验室

2016 年 07 月 28 日

近年,金融科技(Fintech)百花齐放,增加了市场投资选择,提升业界营运效率,庞大商机备受瞩目。与此同时,这些新产品和服务带有一定风险,亦容易与现行法例有所抵触,一些金融机构或因此裹足不前,新颖构思随时付诸东流。有见及此,英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相继推出「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让业界在可控环境下测试金融科技,以期在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推动金融业发展两方面齐头并进[ 1]。

简单而言,监管沙盒是指政府批准合资格企业,在指定时期(例如3至6个月)内向特定数目投资者销售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期间得以暂缓履行部分法例要求,但要定期向当局汇报进度(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2015)。如此一来,企业能够累积经验和实力。若测试成功,而企业已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便可申请大规模应用该项产品或服务。纵观英国及新加坡制度,以下几方面值得留意。

企业资格审核

两地监管机构审视企业申请时,会考虑一系列准则,包括提案是否创新、对消费者或行业的裨益、是否需要实地测试,以及企业有否为可预见的风险作准备,并对项目投放适量资源。另外,当局亦会考虑,企业是否计划日后在当地应用相关技术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2016;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2015)。

豁免范围

英国当局考虑到,现行制度下,企业要取得授权,的确牵涉相当时间和成本。但在监管沙盒中,只要企业满足基本要求(threshold conditions),则可申请有限度授权(restricted authorization),以测试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2]。另外,为使取得授权的企业无后顾之忧,英国当局亦会视乎情况推出三项措施,分别是就法规诠释为企业提供个别指引(individual guidance)、豁免或修订企业原本须遵守的法规要求,以及就一些不明朗的特殊状况作出「不检控」承诺(No enforcement action letter),保证只要企业在约定范围内进行测试,公平对待客户,就不会因测试而受当局检控,让企业放胆去闯(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2016a)。

新加坡金管局(2016)则强调,特定法例要求必须保留,包括顾客资料保密、反洗黑钱等等。至于其他规定,则可视乎每宗个案适度放宽,包括:企业资产要求、董事局组成、信贷评级、牌照费用、管理经验及往绩要求等等。

保障消费者

监管机构会视乎每宗个案,与申请人制订测试范围、准则和保障消费者的措施。例如英国当局定下了三项原则:第一,零售投资者有权向企业、金融申诉专员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投诉,并在项目失败时,有权申请「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第二,部分测试或仅限于表示愿意限制索偿权利(即作出所谓「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资深投资者。第三,当局可依据项目风险,要求企业提供额外保障,例如必须告知零售投资者有关项目处于沙盒测试阶段(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2016b)。

另外,英国及新加坡的监管机构亦会要求申请人制订公平、清晰的离场策略(exit strategy),意思是一旦测试结束或被叫停,企业会如何安置客户(例如转移客户至另一平台)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2016;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2015)。

新科技、旧法规的磨合平台?

当然,监管沙盒亦有其局限。首先,沙盒是经过特别操作的环境,投资者的类别、数量均有规定,有机会出现「选择偏差」(selection bias)情况。有份投资沙盒项目的人士,或受惠于企业额外保障,或为资深投资者,他们在沙盒内的投资行为未必能代表整体市场的反应。

沙盒让新项目先行先试,理论上可加快金融科技商品化速度。但当项目完成测试,如果监管当局发牌费时失事,后劲不继,效果将大打折扣。进一步说,正如新加坡咨询文件指出,若项目深受市场欢迎,但始终未能完全符合现行法规,当局该如何处置,相信亦难有简单答案。

尽管如此,监管沙盒的正面作用不容忽视。有研究指,金融科技受监管层面的不确定性影响,估价可跌多达15%,窒碍项目融资(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2015: 5)。监管沙盒正正有助消减不明朗因素,增强企业、投资者信心,促进相关投资和研发。只要沙盒风险管控得宜,保障消费者的措施健全,未尝不是稳打稳扎的进取之举。

事实上,不只金融,交通、住房、零售等多个层面,近年都掀起一股个人对个人(P2P)交易浪潮,行业原有运作和规管均受冲击。究竟这些新科技带来什么风险、应该如何管控,研发者和监管者都在不断学习,而监管沙盒作为一个灵活的平台,不但可以提供实证,让各界探讨现行法规应否修改、如何修改,更可让监管者、业界和用家紧密沟通,收窄分歧,共同摸索出符合社会长远利益的规管办法。或许,测试过程仍难免有些跌跌碰碰,但我们能从中吸收实战经验,不断完善规管模式,相信会有一定收获。

参考资料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2015). Regulatory Sandbox.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static/documents/regulatory-sandbox.pdf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2016a). Innovate Finance Global Summit. 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news/innovate-finance-global-summit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2016b). Download Default standards for sandbox testing parameters. Available at: http://www.fca.org.uk/your-fca/documents/default-standards-for- sandbox-testing-parameters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新加坡金融管理局)(2016).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Available at: http://www.mas.gov.sg/~/media/MAS/News%20and%20Publications/Consultation%20Papers/ Consultation%20Paper%20on%20FinTech%20Regulatory%20Sandbox%20Guidelines.pdf (Accessed 5th July 2016).
  • 图片来源:"Tech in Asia" "https://www.techinasia.com" (创作者:Andre Gunawan)
  • [1] 英国于今年5月正式接受申请,新加坡则于6月展开咨询。
  • [2] 若企业日后扩充业务,到时则视乎业务性质,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Copyrights © Savantas.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