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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风波实乃宪制危机

2016 年 11 月 07 日

作者︰叶刘淑仪女士  |  来源︰明报

第六届立法会伊始,即爆出震惊全球华人社会的宣誓风波,青年新政的两名议员梁颂恒和游蕙祯不单篡改誓词,侮辱中华民族,更坚拒认错,从一开始诿过于「鸭脷洲口音」到后来宣称「已经完整读出誓词」,足见本港过去十数年不重中国历史的教育制度使得该两名议员连基本的历史知识和是非观念俱缺,可谓亲者痛,仇者快。

其实,类似风波亦曾于爱尔兰上演。 1921年,英国政府同意给予爱尔兰岛南部26郡自治领(dominion)地位,组成爱尔兰自由邦(Irish Free State),拥有除国防、外交及国际贸易外的管治权,但仍由英王兼任爱尔兰国王,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效忠爱尔兰自由邦宪法「sw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rish Free State as by law established」,并凭借爱尔兰和英国的共同公民身分而忠诚于佐治五世陛下及其继承者「be faithful to HM King George V,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by law in virtue of the common citizenship of Ireland with Great Britain」。虽然誓词内容只要求议员忠诚于(而非效忠)国王,较之其他英联邦自治领的誓词用字已经非常温和,但仍然引起爱尔兰共和党(Fianna Fáil)国会候选人的反对,声言拒绝于就职时读出誓词内容,导致时任政府立法禁止所有拒绝宣誓者参选。若非当时的当选者最后让步,同意读出誓词,恐怕会酿成宪制危机。

其实,宣誓效忠国王或国家乃重要的政治义务,牵涉是否接受和承认国家主权的问题,并非新事物:早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已列明公仆(crown servants)及司法人员须宣誓效忠英王;其后于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写明议员必须宣誓效忠于英王及其继承人。而美国自立国伊始便于宪法列明所有官员和议员就任时必须宣誓效忠及拥护美国宪法。梁、游两人的行径蔑视国家主权,违背《基本法》第一条,是以招致中央政府的强烈反响,甚至不惜以释法回应。

《基本法》第104 条列明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青年新政及其支持者多番企图假借民主之名掩盖其恶行,但事实是除非他们企图挑战法治此一香港的核心价值,否则无论他们在选举所得的票数多寡,均必须遵照法律的要求,于就职时依法宣誓,不然「捍卫法治」之说根本无从谈起。

来源:明报三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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