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 vs 官僚阻力

2017 年 06 月 12 日

共享經濟具社會價值
論社會價值高的共享App,理應提及本土出品的「Gaifong」應用程式。發起人的概念是希望用戶向鄰舍租借日常所需品,替代購買。若果讀者有空看看家中有多少閒置但可用的雜物,就明白其實香港有需要這種配對服務。可惜似乎概念太過新穎,或是香港人太習慣消費,故未見此應用程式風行。筆者近日有鄰居新居入伙,前來按門鐘借螺絲批一用,這本為再平常不過的鄰里互動,但今時今日似乎買少見少。若果科技能夠讓我們和鄰居重新聯繫,睦鄰相處,豈不美哉?配合科技的共享經濟正正有這種潛能。
或許是因為香港本身經濟活動多元齊備,因此欠奉以社區、資源共享為主調的創新及創業。但以香港科技普及的程度,若能看準香港人所需,必定大有可為。以飲食為例:一頓住家菜,既果腹,亦窩心。內地就有創業家看準這點華人文化,推出了「媽媽的菜」和「蹭飯」等手機應用程式,容許用戶可以和鄰舍分享自家製的私房菜,或是向鄰居點菜;煮菜的會收取報酬,據網上概覽似乎比出外用餐費用稍高。這類網上私房菜應用程式讓食客可以遠離千篇一律的外賣,轉投身邊質素較高的私房菜。預備飯菜的人相信亦是出於興趣,或是加大份量方便烹調,利用家中廚房多煮一份餸菜予鄰居享用。據報「回家吃飯」已完成A、B兩輪融資,籌集資金越千萬美元。其實這類應用程式的社會價值隨時比其集資所得更大。過程中本來互不理睬的鄰居透過美食得以聯繫,「我有飯」更是以公開飯局,廣邀鄰舍前來用餐,湊夠人數便開得成飯局的形式運作。這些營運模式都能發揮聯繫鄰舍,建構社區之效,難以用金錢衡量。
官僚因循守舊 創新無可奈何
在香港,類似的應用程式其實早已有之。Good Lab召集人黃英琦督導的一間社企幾年前曾開發了手機應用程式,讓家庭主婦為其他人製作家常便飯,如此打工一族可以遠離快餐,家庭主婦亦可分享其廚藝,並趁機賺取些少外快。應用程式更贏得初創企業大賽冠軍。可惜因為《食物業規例》要求任何「涉及配製供出售予人在該食物業處所外進食的食物的食物業」均須領取食物製造廠牌照,香港外賣住家菜這個項目被逼叫停。
同樣問題亦見於Uber: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禁止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乘客及司機在發生意外時是否受保亦成疑問。「By The Way – 街坊泥鯭」是一個香港出產,鼓勵用戶平日駕駛時向鄰里提供順風車的便利。限於上述規例,用戶即使要求乘客幫補隧道費或油費都有違法之嫌。
暫且撇開共享經濟的益處不說,香港現行的牌照制度原意是保障消費者權益,但科技進步為日常經濟活動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因循守舊地抱緊落伍的牌照要求對消費者甚至服務提供者都未必有利。以的士為例,Uber的交易全部與信用卡綁定,萬一有何意外都能輕易追查相關人士。應用程式的GPS功能可以讓親友實施追蹤乘客的位置,令人更加放心。現時有不少市民指有的士司機服務態度欠佳,打分制度令乘客和司機都有誘因以禮相待。當然,規管者可以在現行的營運模式加上更多限制,例如加強司機的背景審查和訓練等。但如果政府的態度只是將之一棍打死,那麼加強規管又從何說起呢?
當然,許多具規模的生意的確有需要規管。食肆和餐廳若果沒有適當規管,的確會為眾多食客帶來食物安全的憂患。但如果相關的交易規模細小,而食客又清楚其風險的話,那麼政府是否真的需要介入呢?部分高風險食物例如生蠔、魚生予以規管固然無可厚非,但假若只是住家靚湯或一碗紅豆沙,又是否真的需要勞師動眾確保製作者的廚房符合餐廳食肆的規格呢?
規管難題:新經濟與舊思維
近年開始逐漸有地方立法規管Uber,當中有些值得香港借鏡,亦有部分其實是借規管包裝保護主義以偏袒傳統的士,但似乎甚少地方能夠勾勒出共享經濟的特點然後對症下藥。
對司機的規管最為普遍。以新加坡為例,由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新加坡的Uber司機必須持有「私人出租車司機職業執照」(PDVL)。執照申請者須持有駕駛執照至少兩年,亦要通過健康和背景檢查,然後再通過十小時關於法律條例、服務及安全事宜的課程,方可獲得PDVL牌照做Uber司機。Uber車輛前後擋風玻璃須貼有防偽貼紙,以方便執法人員打擊違例載客。美國加州亦作出類似的規管,要求司機必須通過犯罪記錄檢查、駕駛年齡限制以及司機訓練課程。內地亦規定司機要考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背景審查要求與上述例子相若。這種保障司機質素的規管暫時未見過分苛刻,亦能提供消費者樂見的保障。
另一種規管私針對Uber等交通網絡公司本身,以美國為例,有不少州份都將司機歸類為Uber的員工。員工因此享有其合法勞工權益及福利,例如最低工資、醫療保險、失業救濟金等。加州亦要求交通網絡公司承擔載客車輛的年度檢查。上文提到新加坡的「私人出租車司機職業執照」亦要求申請者受僱於私人召車服務公司,想必邏輯同出一轍。
還有一種不可取的規管,其目的在於削弱Uber的吸引力。例如倫敦要求Uber在乘客和司機成功配對後先等五分鐘方能上車起程。這種無意義、損人不利己的規管要求純粹希望拖累Uber的表現,對保障乘客或司機毫無作用,更不能提升傳統的士的競爭力。
繁繁種種的規管法例,似乎甚少在ridesharing(夾車)本身這種行為著墨。新加坡應該是少數例外。早在2015年2月,新加坡政府就通過了《道路交通法(合乘例外)》法案,除了禁止司機在道路、停車場及公共車站拉客外,還規定對司機順路才算是夾車,司機每日最多可以取酬載兩回順風車,乘客亦須預先申報目的地。如此無微不至的法例貫徹著新加坡的管治風格,但無可否認的確顧及到ridesharing(夾車)的本義和性質。
為共享經濟譜寫新規管
香港假若有心規管共享經濟的話,其實不必寫得如此具針對性。正如筆者上文提到,由於共享經濟平台大多依賴佣金牟利,難免會有本末倒置之效,變相侵佔傳統市場的資源和勞動力。如果政府拿捏得當,規管其實有助確保共享經濟平台,老老實實地發揮共享經濟的效用。如果做得到,香港有望開創妥善規管共享經濟的先河。
共享經濟的大前題是善用閒置的資產或勞動力,因此應該努力避免和傳統市場搶佔資源。今時今日的共享經濟平台善用科技,能有效掌握用戶及服務提供者的各項資訊。有見及此,筆者建議向每月收入不越六千港幣的香港經濟活動提供規管上的局部豁免。立法程序可以效法新加坡的《道路交通法(合乘例外)》,在各相關的主要法律條例加入豁免條款。以ridesharing(夾車)及carshare(放車出租)為例,假如服務提供者已經為乘客和司機提供充分的第三者保險,政府可以考慮在《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條加入豁免條文,為業餘司機及車主每月賺取的首六千元提供豁免。又以前段提及的私房菜應用程式為例,假若不涉及《食物業規例》(第 132X 章)附表2內列舉的限制出售食物,可以考慮修訂《食物業規例》並釐清相關法律責任【1】,為在家庭主婦在家中烹調,向外銷售食物所賺取的每月首六千元提供食物製造廠牌照豁免。同樣道理,可套用於AirBnB,對《旅館業條例》作出相關修訂。只要立法會認為可以容納共享經濟的市場,且不會觸及緊絀資源分配,均可考慮作出豁免修訂。為了確保制度能夠有效執行,相關的共享經濟應用程式須於政府登記註冊,並將用戶數據開放給政府以作檢查及執法。
共享經濟是大勢所趨,未來所在。費盡心思為之設限,試圖以陳腐且不合時宜的官僚規矩去打擊共享經濟以保存某些夕陽行業是一種政治和經濟的倒退。如果香港政府能夠準確掌握共享經濟的特質,為其度身訂造出合適而且有助避免本末倒置的規管,那麼香港就能收割共享經濟巨大的潛能和成果,甚至可以為其他地區垂範,裨益匪淺。
【1】:《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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